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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及资格证要求(郑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和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比例

1、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员工不足50人的企业应至少配备一人)。应具有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不少于7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和企业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企业应配备适应企业发展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和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能够胜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企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增加: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6个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合格企业不少于3家。

(2)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家;二级及以下合格企业不少于2家。

(3)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施工企业分公司、地区公司等大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