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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证注销就作废了吗

施工证书的注销分为注销登记和注销证书,注销登记意味着暂停执业;证书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注销。

证书一注销就作废吗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继续有效。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证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专业执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设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三)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尚未完成刑事处罚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注册证书被吊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为项目经理之日前3年内,项目主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65岁以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效:

(一)用人单位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收回的;

(四)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期满未续展注册的;

(六)65周岁以上;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导致登记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三)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登记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在重新设立登记条件后,可以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者污损需要补发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应当持公开媒体公布的遗失声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发。原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