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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岳春阳)

财务会计遵循税收优先原则,这是国际税收条约中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是指在签订国际税收条约时,将一个征税对象分配给来源国,由其先行使征税权的原则。在不同的税务管辖区,虽然理论上所有管辖区都是一致的,但实际执行过程更有效,更直接。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优先于所有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以前欠税的,税收优先于抵押、质押、留置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有欠税;第二,欠税先发生。

税收优先于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

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不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罚款、没收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