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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论述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岳春阳)

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公序良俗”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我们来看看边肖的相关资料。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其调整对象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两法处于市场关系中,某一市场关系的形成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情况,这必然导致两个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叠和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共同维护社会关系的存在;第二,由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很难单独组建法律部门。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决定了它们的互补性。

民法自然是从市民社会形成的。它以人文主义为出发点,哲学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之一就是抵御国家力量的入侵。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目的,即从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的个人权利标准对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负面影响,从而解决个人营利与社会公益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1、利益标准的差异

法律的利益标准是法律在利益保护中的出发点和立场。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典型的私法。它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承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价值追求目标,保护平等主体的商品关系,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其对个人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损害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整体社会经济利益为自身价值目标,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整体社会经济利益。

2.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根据法理学的理论,任何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经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都具有经济内容,但前者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和协调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民间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两种调整方法和手段的区别。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导向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义务,国家不进行过多干预。然而,其完整的微观经济行为规则难以解决现代经济中的新问题,如经济垄断、资源配置不当、对弱者的特殊保护等。这就要求经济法采取一系列灵活而全面的手段来调节经济,通过引导来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始终着眼于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建立和有序进展,形成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律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因素时,经济法才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所以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经济法在调整整个社会与个体社会的关系方面有着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本位法”。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二者的关系。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

经济法总是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是使社会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在调整的过程中,甚至会故意失去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会对横向经济关系产生明显影响;采取的措施有惩罚性、补偿性、鼓励性、禁止性和限制性,体现了综合调整的明显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