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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李傲)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跨境贸易关系和跨境投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私人、国际组织和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国家间贸易和经济交流的增加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干预而形成和发展的。

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它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规范是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的总称,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正是因为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相应的法律规范,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