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项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薛诗瑜)
事业编制与特殊教育编制的区别在于用户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编制依据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由财政全额支持的教育专编是事业编的一种,但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第一,使用的对象不同。教育专项编制仅限于中小学教职工使用,具体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以及学前教师、职业高中、高等院校,包括电教所、考点、中小学义务教育实验基地等教育部门的中等机构。
一般编制属于一般编制,用于管理、专业技术和工业物流岗位。区别在于支持的方式是全配、平衡配还是自养。教育专题编类似于政法专题编,政法专题编也是行政编的一种,仅限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享受相应的专项补助。
幼儿园虽然属于基础教育,但是因为之前独立于义务教育,所以不能用特殊教育准备。随着学前教育的回归,幼儿园教师有望再次开始使用特殊教育准备。
第二,保护程度不同。各大中小学使用特殊教育备考,在经费和备考上属于当地重点保护群体,在政策上存在倾斜。资金方面,财务部门单独建帐专项管理,要求专项支出。在编制上,要求加大整体分配和跨地区调剂,通过各种专项改革,释放资源用于事业编制,优先补充使用中小学教职工。未经编制和教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滥用特殊教育编制。
第三,备考基地不同。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编制和机构定额管理。普通机构的设立受基数限制。原则上只需增加,整体行情调整优先。未经授权,不允许扩展和添加附录。但特殊教育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模式。编制基数根据辖区内学校教育资源和中小学师生比例计算。原则上省内2-3年调整一次,市县可根据生源变化随时调整浮动。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一般业务编制由编制部门统筹分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要求和人员编制核定。计划形成后,报省级编制部门审批。未经省级编制部门批准,编制原则上不予调整。编制部门对共同事业的编制有绝对的话语权。
但教育类专项编制实行双重管理,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审批、制表、登记。具体需求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根据辖区内教育资源进行核实,报编制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