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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李傲)

派出机构的设立不同于派出机构的设立。派出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派出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是由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和管辖区域授权的代表机构,如我国省级政府下的行政公署。

派出机构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是任命机构的延伸,因此是该级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直接对指定机构负责,并代表指定机构行事。其管辖权和权限由指定机构决定,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派出机构的权限来自法律。

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一定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主要包括: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公署和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公署、工商局、派出所等。

大多数机构都是为管理需要而设立的。除《地方组织法》对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有简单规定外,对其他机构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