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岳春阳)
一级注册建造师以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可以参加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继续教育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采取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可以参加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的学习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累计学分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可以在相应网站上打印二维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一级注册建造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在每次注册有效期内取得相应证书,可冲减部分学分用于继续教育。在每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累计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1、参加全国建筑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和命题工作,每次20学分。
2.参与编写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每次20学分。
3.建筑工程技术与项目管理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得10学分;公开出版专著和教材5万字以上,第一、二作者各获10学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确定。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和新方法。
3.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颁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与本专业相关的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3.项目管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