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证书补办流程(陈静仪)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遗失或者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发的,应当持公开媒体公布的遗失声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发。原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一级建造师证书重新颁发流程
1)报纸声明
在向当地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在地级以上市国内统一编号(CN)的报纸上宣布原资质证书无效。
声明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证书编号。
2)填写申请表
登录本地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交替换材料
申请换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发证部门提交这六份文件。
材料包括:
(一)刊登原资格证书无效宣告的报纸原件(整版);(请用红笔圈出内容)
(2)《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省级考试办公室一份,地方发证部门一份);(表格必须在登记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公布的合格人事文件复印件;
(4)《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保存在我的档案中)原件一份;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近期身份证照片三张,两寸免冠白底。
4)向部门汇报
材料经当地发证部门审核,确认受理并盖章后,报送上级发证部门。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
申报注册
1、申请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
2.申请人由中国建造师在线填写报告,在线申请成功后自动生成所需打印的申请表。
注册期
1.申请人可以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寸照片;通过附加考试的,应当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两张两寸照片。(复制的内容必须包括: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批准日期)
3.申请人与用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初次注册申请逾期的,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或者追加注册的,建设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只核实申请人的重复报名和申报。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并对书面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移交建设部。
建设部应总结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10天。如无异议,准予注册。
签发注册证书
建设部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已准予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狭缝印章;经审核同意,延期注册、增加注册或者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应当在注册证书内页加盖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并加盖公章。
经审核同意初始注册、延期注册、追加注册、重新注册的,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后负责发放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完成后10日内,省建设厅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汇总表报送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