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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时间 2018会计继续教育新规(苏晓越)

会计证注销后,仍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为了适应会计行业的发展,会计继续教育也进行了改革。以下小系列为您提供会计继续教育的时间,仅供您参考。

2018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税字[2013]18号)同时废止。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所需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当然也包括初级会计师。

会计继续教育将实行学分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2/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在国家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教育(学位),并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每项研究项目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个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成90学分,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折算成60学分;

(5)会计论文在国内统一序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纸上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学分;

(6)会计账簿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账簿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各折算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其信用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