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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员证难考吗 职责是什么(高彤)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知道特种设备经理?以下是由边肖整理的特殊工人设备经理的相关资料。有兴趣的朋友赶紧去看看。

如何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申请人应在最近的工作或居住地点登记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劳动者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色底色,3);

(4)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两份);

(5)健康证明(体检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医院出具本年度体检报告,一份);

(六)安全教育培训证书(按照考试大纲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复印件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评估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复印件1份)。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发证部门或指定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申请,并附上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JPG格式)。

参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在安监局培训考试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难考吗

不难考。A4和T3在特种设备操作证上是不一样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公告2011年第95号),A4指“电梯安全管理”,主要指企业管理的电梯的管理,而非电梯本身的运行。T3是“电梯司机”,直接从事电梯运营。他们的工作完全不同。

特种设备经理证书的责任

1.du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进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必须公开受理、审查和许可的程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未经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依法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获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资料;

3、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被查封、扣押的;

4.封存、扣留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有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潜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出具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的,应当在事后重新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当处理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检验,不得要求已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检验。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备案。

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记录情况。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监督特种设备的销售;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的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