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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2020年小学综合素质重点归纳(岳春阳)

我国倡导的学生观: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人的道德、体力、智力全面、和谐、全面发展。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关注小学综合素质

一,素质教育的概念

(a)原则

素质教育:根据人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基本目的是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教育的特点是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人格。

素质教育的内涵主要包括:素质教育是对全体学生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它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

(二)调查形式

1、单项选择题

在单项选择题中,根据素质教育观的相关知识,给出一个小情境来评价教师在情境中的行为是否符合素质教育观。

2.材料分析问题

材料分析题会给出一个教学案例,从素质教育的角度评价教师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a)原则

1.个体身心发展规律:有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体差异性。

2.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学习的主体,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是有发展潜力的人;学生是一个整体;学生是不同的人。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以学生为教育的出发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它必须对所有学生开放。

(二)调查形式

1、单项选择题

在选择题中给一个小情境,根据“以人为本”学生观的相关知识,评价教师在情境中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2.材料分析问题

材料分析题会给出一个教学案例,从“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角度评价教师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三,现代教师观

(a)原则

教师角色观: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员;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开放式教师;是终身学习的实践者。

教师行为观:在处理师生关系时强调尊重、欣赏和民主;在教学中,重点应该放在帮助和引导启发上。善待自己,强调反思和终身学习;对待其他教育者,强调合作。

(二)调查形式

1、单项选择题

在选择题中给一个小情境,根据现代教师观的相关知识,评价教师在情境中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现代学生观。

2.材料分析问题

从材料分析题的角度,给出一个教学案例,从现代教师观的角度评价教师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评价老师的行为,二是结合材料进行分析。

第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a)原则

1、教师的权利

教育法中的教师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中的教师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享受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间享受带薪休假;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训。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义务教育法中的教师权利:全社会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和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补贴。

2.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老师应该是老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考试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提问方式会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二是给出一个教学案例,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V.学生的权利和保护

(a)原则

1.学生权利

《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获得对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向有关部门投诉,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保护学生

教育法对学生的保护: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学、升学和就业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和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向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少年和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开展教育,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的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校舍和其他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设施、场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或者销毁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除追查犯罪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查阅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未成年人。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互联网等。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从未成年人推断出的信息。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考试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提问方式会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二是给出一个教学案例,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1)主要条款

20字工作原理。发展优先,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成为人力资源强国。

坚持进口国政府管理和全日制公立中小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入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完善统筹规划强、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和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任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计划,完善补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实行教师五年脱产培训。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大纲”的考察形式相对固定,一般是对“大纲”具体条款和内容的直接考察。

七.义务教育法

(1)主要条款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所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任命。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受到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中,《义务教育法》的检查形式是单项选择题,一是直接检查《义务教育法》的部分条款和内容,二是通过一个小的教学案例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义务教育法》。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

(1)主要条款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关心和爱护学生的权利,耐心教育和帮助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不得设立商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如果难以确定他是否已经成年,应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

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场所,任何人不得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调查形式主要是单项选择题。一是直接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内容,二是通过一个教学案例分析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主要条款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建筑、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校工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在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

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经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恶劣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如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造成未成年学生因离开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

学校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的行为是危险的,学校和教师已经警告和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绝纠正;

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不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未成年学生的学生或监护人有其他过错。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校外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1】

第十二条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无不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2】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由校外突发、零星违规行为造成的;

学生有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特定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

学生自杀或自伤;

对抗性或危险性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其行为不得不当;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3】

发生在学生上学、离校、返校、离校途中;

发生在学生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

放学、节假日或其他学校工作时间,学生留在学校或自行上学;

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件。

第十四条学生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和其他个人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受伤害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调查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调查形式是给出具体的行为案例,分析相应事故的责任主体。

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a)原则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

每个教师都需要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爱与奉献”

教育没有责任就做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在丰富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树立崇高的目标,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师德的灵魂——“关爱学生”

教师必须关心所有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平等公平地对待学生。善待学生,善待他人,做好老师,好朋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师的天职——“教书育人”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善于说服,不知疲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分数不是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以身作则”

教师应坚持高尚的情操,知荣明之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各方面的榜样,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知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父母。老实,老实。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由教师的专业特点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专注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调查形式

1、单项选择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单项选择题的考试形式是给出一个小的具体教学情况,让考生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教师的行为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

2.材料分析问题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往往会给出具体的材料内容,让考生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评价材料中教师的行为。

教育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功能;

教育的经济功能:

教育是劳动再生产的基本方式

教育是科学知识再生产最有效的形式

教育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教育的政治功能;

教育培养政治和经济制度所需要的人才

教育促进政治民主化

通过宣传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我们可以创造某种为政治服务的舆论

教育通过传播某种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来完成年轻一代的政治社会化

教育的文化功能:

教育具有传播和保存文化的功能

教育具有传播和交流文化的功能

教育具有选择和促进文化的功能

教育具有更新和创造文化的功能

中国确定教育目的的依据;

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

人的教育思想

在中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