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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李傲)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主要包括调整对象、调整主体、调整方式、调整内容和调整目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调整个人关系。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及相关人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商法主体平等,无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不要求平等。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模式相应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国家不太干预。商法的主体是商业实践,但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一些公法因素已经渗透其中。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逐渐增多。经济法是兼顾公私的法律,既强调市场之手,又强调国家之手。因此,其调整模式既有意志自主性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条款,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经济法以整个社会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个社会利益,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共同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注重调动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充分发展个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