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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李傲)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就法律功能而言,经济法和民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具体的调整对象、法律属性和调整方式上。

具体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为平等主体,其特点是平等,属于私法范畴。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注重维护整体和长远利益;而民法强调个人权利的本位,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采用更为任意的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补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