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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李傲)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公平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目前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管理协调关系。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自己的调整原则,说明经济法在调整产业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社会责任的背离。

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经济法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即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交易机会和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没有公平。交易机会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它要求经济法提供的贸易机会必须向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开放;另一方面,它要求经济法不应为一个或一些主体提供排他性的市场机会。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主体权利义务对等。

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任何公平、自由、公正、有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效率社会。公平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不公平,最终就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不高效,就很难长期维持。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活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