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应当与相应级别相对应。一级督察是综合管理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相当于局级正职。
新《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级设定在局级以下,职级序列重新设定。规定一般管理中公务员的职级顺序由高到低: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