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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称等级划分(郭芷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位与级别对应关系为: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官职、省级官职:四级至三级等。

工作和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职务和省级职务: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四名;

(5)主任级职务、部门职务、督察员:7级至5级;

(6)处级副职、科级副职、助理巡视员:8级至6级;

(七)系级、县级、调研员:十至七名;

(八)科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至八名;

(九)部门级职务、乡镇级职务、正职人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司级代表、乡级代表、副主任:十三级至九级;

(11)人员:14级至9级;

(12)文员:15级到10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