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称等级划分(郭芷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位与级别对应关系为: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官职、省级官职:四级至三级等。
工作和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职务和省级职务: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四名;
(5)主任级职务、部门职务、督察员:7级至5级;
(6)处级副职、科级副职、助理巡视员:8级至6级;
(七)系级、县级、调研员:十至七名;
(八)科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至八名;
(九)部门级职务、乡镇级职务、正职人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司级代表、乡级代表、副主任:十三级至九级;
(11)人员:14级至9级;
(12)文员:15级到10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