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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试题(方娜)

以下是边肖主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多项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一、公司章程

B.董事会决议通过

C.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D.监事会决议通过

[回答] AC

【决议】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多项选择

一家上市公司计划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分公司的经理

b、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郑的岳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

d、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董事的配偶

[回答] ABD

【分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的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公婆、媳妇、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择选项AB;(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的社会关系,不是“直系亲属”,所以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做选择;(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人员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中任职的人员;因此,选择方案d;(四)最近一年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多项选择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是甲公司解散的原因..

A.甲公司因分立需要解散

B.甲公司被勒令关闭

丙、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BCD

【分析】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一、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作出直接决定

B.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

C.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D.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回答】A

【分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不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但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五)导致决议失败的其他情形。

多项选择

甲有限公司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9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当两位董事辞职时

B.当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4000万元时,

C.应持有公司10.3%股份的股东的要求,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BCD

【决议】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多项选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A.通过公司章程

B.选举董事会主席

C.选举监事会成员

d、审查公司的成立成本

[回答] ACD

【分析】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5)审查公司的设立费用;(六)审查发起人用于抵减股份资金的财产的定价;(七)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因此,选项ACD是正确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所以,选项b是错的。

单选题

杨与远房亲戚宋签订协议,约定由杨实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宋为名义股东。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来宋见投资有利可图,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合同无效。以下说法符合法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B.如果杨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如果宋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股东名册和股东名册上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杨灿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他股东无表决权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合同法没有无效合同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纠纷,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