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特征(岳春阳)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规律(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基于社会利益);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以经济(使社会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的法律;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规律(经济法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始终着眼于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建立和有序进展,形成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经济法在调整整个社会与个体社会的关系方面有着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本位法”。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二者的关系。
第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律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因素时,经济法才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所以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律
经济法总是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是使社会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在调整的过程中,甚至会故意失去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
五、经济法是一种综合调整方法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会对横向经济关系产生明显影响;采取的措施有惩罚性、补偿性、鼓励性、禁止性和限制性,体现了综合调整的明显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