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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李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条,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守信、效率便利、权责统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与具体制度规则之间内在关系的一般规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标准,其他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拓展。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遵守现行法律和依法授权活动。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体行政范畴。合理行政原则有三个分原则,即公平待遇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三个原则,即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信息真实性原则,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它还包括两个原则,即诚实开放原则和保护信任利益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当事人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无理拖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强制手段,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行使行政优势和效益权,保证政令畅通的事实。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