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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等级一览表(林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等级是指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等等级。下面的小系列,将公务员等级列表整理一下。

公务员职系一览表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职务和省级职务: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四名;

(5)主任级职务、部门职务、督察员:7级至5级;

(6)处级副职、科级副职、助理巡视员:8级至6级;

(七)系级、县级、调研员:十至七名;

(八)科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至八名;

(九)部门级职务、乡镇级职务、正职人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司级代表、乡级代表、副主任:十三级至九级;

(11)人员:14级至9级;

(12)文员:15级到10级。

公务员职责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部委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央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五)中央部委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部长、地方(市、州、盟、直辖市)委员会秘书、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督察员:五至七级;

(6)中央部委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方(市、州、盟)

(7)主任、地方委员会(市、州、盟、直辖市区)部长、县委员会(市、旗、省区)书记、地方纪律委员会(市、州、盟、直辖市区)副书记、研究员:7-10级;

(八)县(市、州、盟、直辖市)委员会副主任、副部长,县(市、旗、直辖市)委员会副书记、常委,县(市、旗、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常委,县(市、旗、直辖市)书记

(9)正职,县(市、旗、省辖市区)委员会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区)纪委副书记,正职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委员会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纪委常委、副主任:9-13级;

(11)人员:9级至14级;

(12)文员:10-15级。此外,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各级党组织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