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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李傲)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他房产和地图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评估标准的要求,经过必要的评估程序,在评估基准日对评估对象特定用途的价值出具的,由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除了通常的土地、房地产、矿业、资产和保险评估报告外,还有许多不同类型的评估报告,如项目评估报告、质量监督评估报告、投资环境评估报告、供应商评估报告等。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

评估报告的标题和文号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报告使用中的特殊事项和限制;其他需要申报的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和结论。

评估报告的主体应包括:委托方、评估报告的产权持有人和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使用者;评价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基准日期;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价假设;评价结论;特殊事项说明;评价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期;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

评估报告附件是指数据、图片、表格等与文本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