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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究竟是什么情况 真相是什么(王秋阳)

近日,网络信息办发布通知称,为规范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起草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什么

本意见草案适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意见稿,网络运营商应制定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家或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儿童用户协议应该简明易懂。

保护孩子的个人信息有什么困难?同时,网络运营商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因业务需要,需要超出用途和范围使用的,应当重新取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此外,意见稿规定,如果网络运营商发现孩子的个人信息已经发生或可能被泄露、损坏或丢失,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关于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

第三条网络经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网络经营者制定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网络经营者应当建立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家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儿童用户协议应该简明易懂。

第六条网络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用户协议的规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七条网络经营者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以明显、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取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该是具体、明确、明示和自愿的。

第八条网络经营者在获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下列事项:

(a)收集、储存、使用、转移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限;

(二)儿童个人信息的存放地点及到期后的处理方法;

(3)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

(4)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其他联系方式;

(5)拒绝的后果和影响;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通知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