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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届生如何定义(岳春阳)

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或已在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用的,可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对待。

一、毕业生就业期限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工作中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规定,国家统一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离校时和就业期间(国家规定的就业期限为两年,有的地方延长到三年,视各省情况而定)不执行,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 或保存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对待。

上述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不落实的,无论是保存在学校所在地还是原籍,都可以作为应届毕业生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形式的国民教育(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非全系统招聘的不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待,即使在毕业当年,也不是应届毕业生。

注:指就业期,即尚未就业。主要看是否签订了三方协议。如果已经签了三方协议,肯定不是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

有的考生在上学前就有工作经验,就是先上班,再上学。这样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作为应届毕业生申请。如果符合岗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应届毕业生是指考试当年顺利毕业的毕业生。虽然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人员也可以报考需要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岗位,但也不叫应届毕业生。只能理解为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可以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待。而第三类属于应届毕业生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