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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假期间上班先安排补休 具体什么情况(郭芷豪)

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是边肖编著的《长假期间安排上班前补休》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长假期间上班前安排补休的具体内容

对依法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引导企业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春节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要责成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延长休假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上班前安排原补休通知

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和员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员工齐心协力克服困难,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高度重视疫情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年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行业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工人面临着等待工作、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渐突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劳动关系风险的监测和判断,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护企业、就业和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劳动关系现状,结合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和复产措施,团结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特殊时期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的整体和谐稳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处理劳动用工

(一)鼓励再就业前协商解决就业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或企业无法开工生产的员工,要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带福利假等各类休假。要引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集中,要鼓励符合复工要求的企业实施弹性用工措施,通过错时通勤、弹性通勤等方式与员工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协商,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和规范就业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在相关措施影响下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返还在此期间派遣的员工。按照企业复工的规定,引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引导企业工会宣讲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说服职工及时复工。对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绝复工的,指导企业依法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对于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引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s2/】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s2/】

(四)支持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协商。在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使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时没有支付工资能力的,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福利权益。对依法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引导企业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春节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要责成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要强化网上招聘服务,打造网上春风行动,大力推进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员工的“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或承担政府保障任务的企业降低收费,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定成本。利用好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政策,可以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不裁员或裁员较少的情况下,放宽裁员率标准,使更多企业受益。利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果在保证防疫安全的同时,组织员工参加停工、恢复期的各种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纳入补助培训范围。利用好扶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会经费全部返还。利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符合疫情影响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利用好工会防疫专项经费,增加对防疫一线职工的同情,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疫控制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员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和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员工转移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协调各方力量,增加制导服务

(十)加强劳动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积极应对社会关注,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困难。要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心理危机干预。要引导员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员工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动模范和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做出建议和贡献。各级企业和工商联要对企业的实际困难进行梳理和评估,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扶持和扶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员工对话渠道,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引导企业关心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通过减租等形式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助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努力将潜在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高基层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处理方式,加强对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多种机制的共同作用,大力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有效提高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积极宣传疫情防控中有话可说、有话可谈、共同解决的问题,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评选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为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奖励等荣誉,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和职工主动履行职责,承担疫情防控责任。

协调各级劳动关系的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和职工克服困难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协调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增强信心,积极行动,为赢得疫情防控做出积极努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